石家庄长安区设立个人独资企业需具备什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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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长安区设立个人独资企业需具备什么条件


现在国家积极鼓励个体工商户转为企业,因此一些符合条件的个体户想申请个人独资企业,但是我国对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在立法上采取了准则主义,即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设立条件,企业即可直接办理工商登记,一般无须经过有关部门批准,而个体户比较困惑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有什么条件呢


注册个人独资企业需具备以下条件:


1、投资人是一个自然人;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个人独资企业不可以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业务;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需要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五条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第六条 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符合名称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并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

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第七条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第八条 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事项应当包括:企业名称、企业住所、投资人姓名和居所、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经营范围。

第九条 投资人申请设立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

(二)投资人身份;

(三)企业住所证明;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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